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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曹墨林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22执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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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22执489号
  • 案件名称

    李波、曹墨林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李波;曹墨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22执489号申请执行人李波,女,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葫芦岛市人,职员,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曹墨林,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职员,住辽宁省建昌县。申请执行人李波申请执行曹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2020)辽142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执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波申请执行曹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142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阳代理审判员 金 铭代理审判员 范廷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东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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