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友精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胡顺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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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171号案件名称
大连大友精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胡顺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大连大友精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胡顺芬;付学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大友精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顺康街95号。法定代表人:卢永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玲,辽宁瑞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顺芬,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华,大连市旅顺口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付学武,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上诉人大连大友精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顺芬、原审第三人付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2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1、胡顺芬在起诉状中诉称案涉借款发生于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但其提交的付学武出具的证明证实现金借款发生时间为2011年8月至2015年1月,与其陈述相互矛盾。故应查明现金借款是否实际发生;2、案涉多笔款项是汇入付永梅和张建军个人账户,而非大连大友精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且根据付永梅、张建军与卢永伟间的合作协议约定内容,本案审理结果与付永梅和张建军有利害关系。故本案应将付永梅和张建军追加为当事人,以便查清案涉借款是否真实;3、案涉借条公章下面有指纹印迹,应查明该指纹是谁按捺的,为什么按捺在公章下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2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大连大友精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姝丽审判员 王良家审判员 张萍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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