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戴超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2执13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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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执131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戴超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戴超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2执13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884695804H。负责人:李先良,总经理。被执行人戴超,男,汉族,1980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现住湘潭市岳塘区。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戴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湘0302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戴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6月25日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按传唤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2021年9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7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其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7月12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进行了查封,但其不动产已抵押。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性权益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7月31日、2021年9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戴超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0166.38元(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尚有60166.38元债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刚审判员 欧阳超审判员 胡宇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耀东本院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309号邮编:411100联系人:苏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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