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荣华、曾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4执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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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837号案件名称
罗荣华、曾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罗荣华;曾静;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4执837号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罗荣华、曾静: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与被执行人罗荣华、曾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4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荣华、曾静偿还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以及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自2016年12月21日起暂算至2019年4月30日止,利息为8385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罗荣华、曾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80元,申请执行费47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罗荣华、曾静自行向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偿还了借款本息合计46038.75元(本金30000元、利息16038.75元)。案件受理费380元,申请执行费475元,被执行人罗荣华、曾静已交纳。该案执行依据(2019)陕0724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罗荣华、曾静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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