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小姣、孟磊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2执55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22执55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赵小姣、孟磊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赵小姣;孟磊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2执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小姣,女,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孟磊,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赵小姣与孟磊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1203刑初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孟磊赔偿赵小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65432.64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因孟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赵小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已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孟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孟磊未申报财产,至今亦未履行义务。二、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孟磊名下有豫M×××××吉利牌汽车一辆,但该车已于2020年7月1日过户他人。除此之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9月23日前往陕州区大营镇大营村实地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孟磊有位于三门峡市区房产,经三门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5月10日向陕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孟磊的财产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陕州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经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陕州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五、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孟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暂未对其作出拘留决定。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已告知申请人律师调查令相关事项,但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66976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891元,尚余66976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曲 鸣人民陪审员  李秋梅人民陪审员  贺明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夏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