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691民初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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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691民初1135号案件名称
孙小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孙小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691民初1135号原告:孙小宝,女,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沙河街道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民,山东圆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345号帝堡大厦A座裙楼11层。负责人:韩立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晨,该公司职工。原告孙小宝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孙小宝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且明确表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小宝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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