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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子英、张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804民初3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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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3011号
  • 案件名称

    苏子英、张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苏子英;张跃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804民初3011号原告:苏子英。被告:张跃。原告苏子英与被告张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子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戈东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7590元及利息(从2019年8月17日起按照所欠借款6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600元及利息(以6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做收购稻谷生意。2017年8月份,原告向被告出售价值6600元的水稻,被告一直未付款。2018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6600元的借条,借条中约定于2019年8月16日归还,到期后按每万元每年1500元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被告张跃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2018年8月16日,借到苏子英现金人民币金额大写:陆仟陆佰元整,注小写:6600元整,于2019年8月16日归还,到期按每万元每年壹仟伍佰元利息支付。到期本金利息合计柒仟伍佰玖拾元整(7590元)”。原告陈述,被告做粮食收购生意,原告将价值6600元的粮食卖给被告,被告当时未付款,承诺几天后再给,后被告以投资螃蟹塘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要求将卖粮款转为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6600元的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归还任何款项,原告遂以诉称事实和理由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跃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不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按照借条记载的金额向原告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借条上记载的还款时间及本金、利息的总金额,计算出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标准为年利率15%,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19年8月17日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子英借款本金6600元及利息(以6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张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被告张跃缴纳上诉费账号:62×××02;收款行地址: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审 判 长  戴红丽人民陪审员  陈 永人民陪审员  史丽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包文静书 记 员  高 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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