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立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恢1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恢182号
  • 案件名称

    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立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立;赵秀玲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汽车工业区中北科技产业园14-1号楼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929198614。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开,天津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天津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立,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赵秀玲,女,195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于立、赵秀玲公证债权文书(2018)津北方证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一案,申请执行人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于立、赵秀玲依生效执行证书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于立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一套,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申请二次拍卖且不同意以物抵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另,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朔审判员 戴世琪审判员 李晓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同磊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