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隆波,彭德明与重庆深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6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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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6571号案件名称
冉隆波,彭德明与重庆深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冉隆波;彭德明;重庆深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6571号 原告:彭德明,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佐龙,重庆市万州区余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伟,重庆市万州区余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冉隆波,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佐龙,重庆市万州区余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伟,重庆市万州区余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深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68号4幢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17563K。法定代表人:崔皓,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运禄,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德明、冉隆波与被告重庆深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彭德明、冉隆波于202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德明、冉隆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9 780.5元,减半收取计9890.25元,由原告彭德明、冉隆波负担。 审 判 长 胡可萍审 判 员 邹富奎审 判 员 陈吉彦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春凤-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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