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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建军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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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1742号
  • 案件名称

    义乌市建军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义乌市建军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742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建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后山坞,组织机构代码:337051970。法定代表人楼建军。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叶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6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义乌市建军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55374.3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7895元(暂计至2020年6 月16 日,此后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另计支付),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23元、执行费4254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及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告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体育场路XXX、杭州市西湖区XXX不动产本院已登记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故本案中无法处置。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不申报且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建军建材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7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 崝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旭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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