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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雄、诸洋兵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14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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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146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怀雄、诸洋兵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怀雄;诸洋兵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14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怀雄,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诸洋兵,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李怀雄与诸洋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调查,依法对被执行人诸洋兵名下车辆云AD××××小汽车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其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文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珺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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