逄汉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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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2119号案件名称
逄汉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逄汉君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2119号被执行人逄汉君,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关于逄汉君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辽0681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东港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景杰执行员 夏 炎执行员 张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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