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逄汉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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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2119号
  • 案件名称

    逄汉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逄汉君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2119号被执行人逄汉君,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关于逄汉君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辽0681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东港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景杰执行员  夏 炎执行员  张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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