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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佳、舒美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6执保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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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执保64号
  • 案件名称

    田佳、舒美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田佳;舒美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6执保64号申请人:田佳,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锦和镇轻土村**。被申请人:舒美,女,2000年4月2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锦和镇轻土村**。申请人田佳就与被申请人舒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田佳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舒美名下银行存款95400元。申请执行人田佳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JW7**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佳因情况紧急,在起诉时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舒美名下的银行存款954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执行人田佳提供的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即其湘NJW7**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舒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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