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铂宫米兰春天新派婚纱摄影会馆、刘燕燕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6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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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6613号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铂宫米兰春天新派婚纱摄影会馆、刘燕燕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铂宫米兰春天新派婚纱摄影会馆;刘燕燕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6613号 原告:刘燕燕,女,汉族,1984年8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西安市未央区铂宫米兰春天新派婚纱摄影会馆。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10112MA6UBATW96。经营者:柴建忠。原告刘燕燕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铂宫米兰春天新派婚纱摄影会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刘燕燕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燕燕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燕燕负担。 审 判 员 张 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张菡梅书 记 员 杨俊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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