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吴俊春等开设赌场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04执238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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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4执2388号之二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吴俊春等开设赌场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吴俊春;牟桂玲;王昆连;吴福聪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004执23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 被执行人:吴俊春,男,1969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牟桂玲,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王昆连,男,1980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吴福聪,男,1981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吴俊春、牟桂玲、王昆连、吴福聪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04刑初1037号 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4日移送执行,判处吴俊春财产刑九万七千元、牟桂玲财产刑九万五千元、王昆连财产刑二万二千元、吴福聪财产刑二万二千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吴俊春、牟桂玲、王昆连、吴福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吴俊春、牟桂玲、王昆连、吴福聪已向本院申报财产,经办人对此予以核实。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实,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俊春、牟桂玲、王昆连、吴福聪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本案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对查明的财产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1、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实施了冻结手续,扣划被执行人牟桂玲银行存款6417.36元;扣划被执行人吴俊春银行存款2117.32元。2、对被执行人王昆连所有的车牌号为×××、被执行人吴俊春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实施了查封手续,但两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 鉴于被执行人吴俊春、牟桂玲、王昆连、吴福聪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俊春、牟桂玲、王昆连、吴福聪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按照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对被执行人予以联系、查找,但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截止目前,已通过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存款扣划等方式执行到位金额42334.68元。 上述事实,有银行、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查询、控制、处置相关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后,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现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三个月,故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04执23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 维 文 执 行 员 张 帆 执 行 员 黄 安 宁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 书记员 陈 丹 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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