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红旗坡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新疆红旗坡云农物流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红旗坡好果源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红旗坡雪峰生态旅游牧业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红旗坡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红旗坡果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地区绿色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红旗坡林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红旗坡农场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29执异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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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执异70号案件名称
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红旗坡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新疆红旗坡云农物流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红旗坡好果源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红旗坡雪峰生态旅游牧业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红旗坡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红旗坡果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地区绿色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红旗坡林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红旗坡农场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红旗坡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红旗坡云农物流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红旗坡好果源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红旗坡雪峰生态旅游牧业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红旗坡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红旗坡果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地区绿色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红旗坡林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红旗坡农场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执异70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揽胜东街79号。 法定代表人:李承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明,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玉霞,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红旗坡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三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波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红旗坡云农物流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集团公司三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吕杰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阿克苏红旗坡好果源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阿克苏红旗坡雪峰生态旅游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三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龙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阿克苏地区红旗坡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片区管委会林海社区居民点第二网格二组14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阿克苏地区红旗坡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园艺场三分场。 法定代表人:范江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阿克苏地区绿色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南大街32号信诚大厦B座9楼。 法定代表人:陈红玮,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阿克苏红旗坡林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三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红旗坡农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东郊毛拉阔滚其镇。 法定代表人:李波涛,该农场场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建工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红旗坡农场(以下简称红旗坡农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宏泰建工公司申请追加新疆红旗坡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发展公司)、新疆红旗坡云农物流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农物流公司)、阿克苏红旗坡好果源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果源农产品公司)、阿克苏红旗坡雪峰生态旅游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生态旅游公司)、阿克苏地区红旗坡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态农业公司)、阿克苏地区红旗坡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旗坡果业公司)、阿克苏地区绿色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实业公司)、阿克苏红旗坡林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果开发公司)为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宏泰建工公司称,请求追加上述被申请人为宏泰建工公司申请执行红旗坡农场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因本案的被执行人红旗坡农场与农业发展公司、云农物流公司、好果源农产品公司、雪峰生态旅游公司、生态农业公司、红旗坡果业公司、绿色实业公司、林果开发公司各公司之间人格高度混同,不能保持相互间的独立性,各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且这些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均为阿克苏地区财政局,上述公司都是相关联的企业,故上述公司应当对红旗坡农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申请追加上述被申请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申请人宏泰建工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旗坡农场合同纠纷一案,宏泰建工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新29财保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红旗坡农场银行存款人民币75,240,0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新29执保6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红旗坡农场位于阿克苏市东郊毛拉阔滚其镇红旗坡农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期限三年。后宏泰建工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新29民初4号民事判决,判决: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红旗坡农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2,700万元;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红旗坡农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息损失2,877.32万元。红旗坡农场不服该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新民终34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红旗坡农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宏泰建工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宏泰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上述被申请人为宏泰建工公司申请执行红旗坡农场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另查明,红旗坡农场成立于1999年5月20日,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人民币,登记股东为国家财政和阿克苏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实际控制人为国家财政,持股比例100%,认缴出资额为1,200万元,认缴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宏泰建工公司申请追加上述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理由是否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请求追加被执行人的主体范围应限定为原有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人或发起人,可被追加的具体情形为股东、出资人或发起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以及抽逃出资。本案中,申请人宏泰建工公司申请追加的农业发展公司、云农物流公司、好果源农产品公司、雪峰生态旅游公司、生态农业公司、红旗坡果业公司、绿色实业公司、林果开发公司均非被执行人红旗坡农场的股东或出资人、发起人。宏泰建工公司以上述公司与红旗坡农场之间存在人格高度混同,实际投资人相同,系关联企业为由,申请追加上述公司为被执行人,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宏泰建工公司主张上述被申请人之间人格高度混同,都是相关联的企业,实际投资人均为阿克苏地区财政局,应当对红旗坡农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红旗坡农场的实际控股人为国家财政,并已于1999年5月20日足额履行1,200万元的出资义务,不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以及抽逃出资的情形,且上述被申请人与红旗坡农场之间是否存在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应当经过民事诉讼程序审查认定,不属于执行程序的审查范围。 综上,宏泰建工公司申请追加上述被申请人为宏泰建工公司执行红旗坡农场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故申请人宏泰建工公司关于追加农业发展公司、云农物流公司、好果源农产品公司、雪峰生态旅游公司、生态农业公司、红旗坡果业公司、绿色实业公司、林果开发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追加新疆红旗坡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红旗坡云农物流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红旗坡好果源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红旗坡雪峰生态旅游牧业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红旗坡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红旗坡果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地区绿色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红旗坡林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曹燕燕审判员 马依努尔·库尔班审判员 万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高颖晶书记员 张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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