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磁县晶木练歌广场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知民初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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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知民初201号案件名称
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磁县晶木练歌广场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磁县晶木练歌广场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知民初201号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新世嘉大厦4号楼136室。法定代表人:钱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星,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占如,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磁县晶木练歌广场,住所地:邯郸市磁县御景美食林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27MA0E6FPB2J。经营者:李小芳,该公司经理。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松公司)诉被告磁县晶木练歌广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沐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星、薛占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磁县晶木练歌广场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因被告磁县晶木练歌广场已注销,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 双审 判 员 张振华人民陪审员 齐董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吴广晓书 记 员 马馨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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