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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磁县晶木练歌广场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知民初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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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知民初201号
  • 案件名称

    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磁县晶木练歌广场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磁县晶木练歌广场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知民初201号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新世嘉大厦4号楼136室。法定代表人:钱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星,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占如,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磁县晶木练歌广场,住所地:邯郸市磁县御景美食林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27MA0E6FPB2J。经营者:李小芳,该公司经理。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松公司)诉被告磁县晶木练歌广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沐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星、薛占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磁县晶木练歌广场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因被告磁县晶木练歌广场已注销,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 双审 判 员  张振华人民陪审员  齐董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吴广晓书 记 员  马馨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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