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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设、丁宝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3民初5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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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3民初5937号
  • 案件名称

    刘建设、丁宝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建设;丁宝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3民初5937号原告:刘建设,男,出生于1975年7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炎敏,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宝玉,女,出生于1980年10月27号,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设诉被告丁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刘建设负担。审判员  陈洪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尚亚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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