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设、丁宝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3民初59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83民初5937号案件名称
刘建设、丁宝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建设;丁宝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3民初5937号原告:刘建设,男,出生于1975年7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炎敏,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宝玉,女,出生于1980年10月27号,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设诉被告丁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刘建设负担。审判员 陈洪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尚亚朋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忠明、王晓冬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2执恢191号 下一篇 蔺光荣、宗廷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7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