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忠明、王晓冬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2执恢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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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执恢191号案件名称
赵忠明、王晓冬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赵忠明;王晓冬;刘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2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赵忠明,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王晓冬,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刘平,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执行赵忠明与王晓冬、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802民初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2执恢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猛审判员 周荣应审判员 杜春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毋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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