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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图县XX有限公司与安图县XX村民委员会、孙某2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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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655号
  • 案件名称

    安图县XX有限公司与安图县XX村民委员会、孙某2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安图县XX有限公司;安图县XX村民委员会;孙某2
  • 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655号原告:安图县XX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石门镇北山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1,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图县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石门镇北山村。        法定代表人:颜世禄,村主任。        被告:孙某2,女,住吉林省安图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县XX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图县XX村民委员会、孙某2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XX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县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图县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图县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洪书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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