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XX有限公司与安图县XX村民委员会、孙某2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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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655号案件名称
安图县XX有限公司与安图县XX村民委员会、孙某2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安图县XX有限公司;安图县XX村民委员会;孙某2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655号原告:安图县XX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石门镇北山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1,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图县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石门镇北山村。 法定代表人:颜世禄,村主任。 被告:孙某2,女,住吉林省安图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县XX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图县XX村民委员会、孙某2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XX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县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图县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图县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洪书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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