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小清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恢1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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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恢167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小清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小清;陈艳清;陈炳坤;刘迪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恢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中路。法定代表人:陶利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祝文,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城关镇交通街社区街六组,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小清,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被执行人陈艳清,陈小清妻子,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被执行人陈炳坤,男,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被执行人刘迪娇,女,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小清、陈艳清、陈炳坤、刘迪娇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茶法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卡,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2021年9月29日申请人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小清、陈艳清、陈炳坤、刘迪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4执恢167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杨**审 判 员 胡 勇审 判 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建升书 记 员 彭小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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