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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洪雁、何忠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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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892号
  • 案件名称

    黄洪雁、何忠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资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黄洪雁;何忠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892号被执行人:何忠明,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资兴市。申请人:黄洪雁,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资兴市。何忠明申请黄洪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81民初97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忠明与被执行人黄洪雁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81民初97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飞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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