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洪雁、何忠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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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892号案件名称
黄洪雁、何忠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黄洪雁;何忠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892号被执行人:何忠明,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资兴市。申请人:黄洪雁,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资兴市。何忠明申请黄洪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81民初97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忠明与被执行人黄洪雁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81民初97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飞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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