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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英、曾贤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2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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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22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正英、曾贤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陈正英;曾贤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正英,女,195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曾贤林,男,1964年10月05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陈正英与曾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502民初60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曾贤林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45000元,利息7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00元、保全费3120元。因曾贤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陈正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曾贤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找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曾贤林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人,暂不处理。2.查明被执行人曾贤林在叙永水尾镇政府有应收款项,我院已于2021年9月6日冻结该应收款,因暂不具备提取条件,待可提取后再提取支付。3.查明被执行人曾贤林名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9号2幢6层1单元11号的房屋。本院已于2018年12月26日查封该房屋,因该房设置抵押且本案轮候查封,已告知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届满期限前15天向我院书面提交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提交或未提交自行承担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三、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曾贤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正英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康 泸审判员 赵心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蓝 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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