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军、张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4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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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407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海军、张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张海军;张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4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海军,男,汉族,住子长市,居民。被执行人张峰,男,汉族,住子长市,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军与被执行人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峰偿付申请执行人张海军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5%,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191元。被执行人张峰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峰的工资收入,账号:xxxx。申请执行人张海军于2021年9月18日撤回了本案的执行,自愿等待被执行人张峰工资的扣划偿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4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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