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宽、张六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77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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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775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荣宽、张六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荣宽;张六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7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荣宽,男性,1966年05月07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六福,男性,1965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刘荣宽申请执行张六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内0602民特29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1700000元,执行费19400元未缴纳。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2021年3月10日发出限高令;3、2021年3月9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信息等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职业年金及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10089.73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扣缴执行费89.73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内0602民特298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苗繁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执行员 李 元书记员 郭 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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