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龙龙、罚金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81执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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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923号案件名称
王龙龙、罚金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龙龙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 西 省 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581执923号王某某:王某某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做出(2021)陕058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该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某某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某已将(2021)陕058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3000元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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