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井花、葛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26民初6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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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26民初6114号案件名称
王井花、葛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涟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井花;葛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26民初6114号原告:王井花,女,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飞,涟水县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会,女,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南方大厦**。责任人:李柯洋。原告王井花与被告葛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井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井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井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井花负担。审 判 员 朱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姜阿娇书 记 员 余怡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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