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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绍海、李俊领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81民初1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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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81民初1744号
  • 案件名称

    胡绍海、李俊领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华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胡绍海;李俊领;李龙龙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81民初1744号原告:胡绍海,男,汉族,1981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林,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俊领,男,汉族,1984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李龙龙,男,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胡绍海与被告李俊领、李龙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胡绍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绍海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胡 静书 记 员  叶俊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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