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绍海、李俊领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81民初1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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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81民初1744号案件名称
胡绍海、李俊领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胡绍海;李俊领;李龙龙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81民初1744号原告:胡绍海,男,汉族,1981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林,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俊领,男,汉族,1984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李龙龙,男,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胡绍海与被告李俊领、李龙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胡绍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绍海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胡 静书 记 员 叶俊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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