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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安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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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4513号
  • 案件名称

    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安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安艳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4513号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YTNC97,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事处东城印象****。法定代表人:王祖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蝶、阳东海,均系公司员工。被告:安艳,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div>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兴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润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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