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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欣、老边区金地汽车维修中心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11民初2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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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民初2266号
  • 案件名称

    原欣、老边区金地汽车维修中心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原欣;老边区金地汽车维修中心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11民初2266号原告:原欣,男,汉族,1991年7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告:老边区金地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国际汽保汽配城新营路南17-2号甲9。经营者:崔朋强。原告原欣诉被告老边区金地汽车维修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原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立即返还非法占用原告位于营口市老边区的房屋,房屋价值120万元;2.被告支付非法占用原告房屋期间的占用费(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腾出房屋之日止,按每月5000元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取得了位于营口市老边区,建筑面积231.99平方米的私有产权,用途为商业营业用房。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照后,交由案外人岳文震代为保管暂用,并告知其原告随用随还。嗣后,原告找案外人要房,案外人称被被告占有使用,用于经营汽车配件,原告遂多次找被告要求其腾房。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腾房交还原告。故原告诉诸你院,请依法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原欣认为本案诉讼主体有误,向本院书面申请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原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退回给原告原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赵 娜审判员 王钰中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洁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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