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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霍淑影、陈晓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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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612号
  • 案件名称

    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霍淑影、陈晓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霍淑影;陈晓峰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612号原告: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小南街华大城二期A2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清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璐,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淑影,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陈晓峰,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霍淑影、陈晓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诉讼费收费通知》后,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红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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