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霍淑影、陈晓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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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612号案件名称
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霍淑影、陈晓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霍淑影;陈晓峰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612号原告: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小南街华大城二期A2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清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璐,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淑影,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陈晓峰,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霍淑影、陈晓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诉讼费收费通知》后,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红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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