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刘某3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3民初49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民初4919号案件名称
邢某、刘某3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邢某;刘某3;刘某1;刘某2;秦某;某保险公司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3民初4919号原告:邢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某,律师。原告:刘某3,女,系死者之女。原告:刘某1,男,系死者之子。原告:刘某2,男,系死者之子。原告刘某3、刘某1、刘某2的监护人邢某,女,系三原告祖母。被告:秦某,女,系死者之妻。第三人:某保险公司。负责人:李某。关于原告邢某、刘某3、刘某1、刘某2与被告秦某、某保险公司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邢某、刘某3、刘某1、刘某2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邢某、刘某3、刘某1、刘某2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雪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书杰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谭静与樊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2民初14322号 下一篇 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泸州市万诚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502执9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