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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刘某3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3民初4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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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民初4919号
  • 案件名称

    邢某、刘某3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邢某;刘某3;刘某1;刘某2;秦某;某保险公司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3民初4919号原告:邢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某,律师。原告:刘某3,女,系死者之女。原告:刘某1,男,系死者之子。原告:刘某2,男,系死者之子。原告刘某3、刘某1、刘某2的监护人邢某,女,系三原告祖母。被告:秦某,女,系死者之妻。第三人:某保险公司。负责人:李某。关于原告邢某、刘某3、刘某1、刘某2与被告秦某、某保险公司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邢某、刘某3、刘某1、刘某2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邢某、刘某3、刘某1、刘某2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雪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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