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光临、刘金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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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民初1737号案件名称
韩光临、刘金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韩光临;刘金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山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山 阳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1024民初1737号 原告: 刘金平,男,生于1970年9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XXXXXXXX。被告:韩光临,男,生于1968年3月3日,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XXXXXXXXX。原告刘金平诉被告韩光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金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刘金平负担。 审 判 员 张临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伍淑丹 书 记 员 耿 燕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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