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易月秀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1民初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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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民初861号案件名称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易月秀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易月秀;杨子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1民初861号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81号长勘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40628661Q。法定代表人:何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晓,男,系该公司中方分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虹,女,系该公司客服员。被告:易月秀,女,汉族,1957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被告:杨子江,男,汉族,1955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樵,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月秀、杨子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怀 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余立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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