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2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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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2351号案件名称
王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2351号被执行人:王涛,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207民初6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涛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 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程 智书 记 员 吴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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