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启呷、生龙刀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28执5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328执5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启呷、生龙刀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启呷;生龙刀登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28执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启呷,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藏族,现住四川省甘孜县。被执行人:生龙刀登,男,1955年03月24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甘孜县甘孜镇。被执行人:则马青措,女,1963年02月02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甘孜县甘孜镇。本院在执行启呷与生龙刀登、则马青措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生龙刀登系国家公职人员(现已退休),每月有退休工资,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生龙刀登、则马青措民间借贷案件众多,早已资不抵债。到目前为止共有3个系列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已结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生龙刀登的工资卡,期限从2021年8月9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经申请执行人启呷同意,待扣款期限届满后,由本院制定分配方案,各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经申请执行人启呷同意,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3328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禧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贺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