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呷、生龙刀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28执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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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328执54号之一案件名称
启呷、生龙刀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启呷;生龙刀登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28执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启呷,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藏族,现住四川省甘孜县。被执行人:生龙刀登,男,1955年03月24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甘孜县甘孜镇。被执行人:则马青措,女,1963年02月02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甘孜县甘孜镇。本院在执行启呷与生龙刀登、则马青措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生龙刀登系国家公职人员(现已退休),每月有退休工资,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生龙刀登、则马青措民间借贷案件众多,早已资不抵债。到目前为止共有3个系列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已结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生龙刀登的工资卡,期限从2021年8月9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经申请执行人启呷同意,待扣款期限届满后,由本院制定分配方案,各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经申请执行人启呷同意,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3328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禧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贺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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