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沪0104刑初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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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刑初729号案件名称
梅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梅肖明案件缘由
过失致人死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4刑初72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某某,男,汉族,户籍在杭州市,住上海市徐汇区。辩护人朱海斌、杨晓倩,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8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晓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17日8时许,被告人梅某某驾驶号牌为沪NZXXXX的比亚迪牌小型客车在徐汇区XXX路XXX弄居民小区内行驶,至该小区XXX号拐角处时将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汪某某撞倒后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造成被害人汪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汪某某符合因车辆碾压致机械性死亡。经查,被告人梅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同日,被告人梅某某在现场施救,且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4月25日,被告人梅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梅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梅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梅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梅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请法庭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笔录、驾驶证、行驶证、酒精检测结果告知单、事故成因分析、居民死亡确认书、刑事谅解书、和解协议书、道歉信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多份鉴定意见,监控录像,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的行为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梅某某系自首,能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梅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梅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姜云英法官助理 万 瑾书 记 员 万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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