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华、盘锦梓轩运输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1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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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1950号案件名称
张宝华、盘锦梓轩运输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张宝华;盘锦梓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1950号原告:张宝华,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盘锦梓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陆家镇友谊村44号。法定代表人:赵勇。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街17号。法定代表人:苏明斌,经理。原告张宝华与被告盘锦梓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00元,减半收取1,575.00元,由原告张宝华负担。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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