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与绿地集团延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终1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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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终1285号案件名称
刘伟与绿地集团延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伟;绿地集团延安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民终12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地集团延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办事处东苑社区2988院。法定代表人:李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刘伟,陕西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路、张敏,(实习),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延安治平(集团)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北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海娃,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国际,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住陕西省延安市新区,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绿地集团延安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伟、原审第三人延安治平(集团)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涉案工程结算问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绿地集团延安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3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书 记 员 刘 荣 荣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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