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恒、吴智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32民初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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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2民初537号案件名称
吴恒、吴智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榕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吴恒;吴智;唐代柳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32民初537号原告:吴恒,男,1989年04月1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榕江县。原告:吴智,男,1981年11月0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榕江县。被告:唐代柳,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榕江县。本院在审理吴智、吴恒与唐代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吴智、吴恒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吴智、吴恒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所作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智、吴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5元,减半收取447.75元,由原告吴智、吴恒负担。审判员 杨秀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石含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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