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翠林、田孝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恢38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恢384号
  • 案件名称

    陈翠林、田孝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陈翠林;田孝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恢384号申请执行人:陈翠林,女,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田孝伟,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人陈翠林与被执行人田孝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孝伟将其对第三人李海丁享有的债权转让给陈翠林,申请人已领取了执行款12,483元,并对本案的剩余款项作出了还款承诺。2021年9月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需长期执行。尔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8执恢3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 钊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法官助理  黄荣科书 记 员  邓牧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