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飞龙、王俊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1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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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1881号案件名称
张飞龙、王俊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飞龙;王俊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1881号被执行人张飞龙,男,199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王俊,男,1997年4月16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本院移送执行张飞龙、王俊缴纳罚金及退赔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刑初6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飞龙、王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及退赔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金额为1363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之后再次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飞龙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100余元;被执行人王俊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4000余元,除此之外,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飞龙的网络资金101.07元;扣划了被执行人王俊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4282.5元,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李提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 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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