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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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1937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937号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甲一路南北疆欣园小区3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艳玲,总经理。 被告:于明,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朱丽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禹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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