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邯郸支队大名大队、高瑞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25执10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执1044号案件名称
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邯郸支队大名大队、高瑞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邯郸支队大名大队;高瑞民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25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邯郸支队大名大队,住所地大名县岳庄。法定代表人:王彦辉,队长。被执行人高瑞民,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住所地魏县。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邯郸支队大名大队申请高瑞民行政处罚一案,大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425行审49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邯郸支队大名大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425行审49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永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呼伟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