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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伊晓柏、李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53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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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53839号
  •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伊晓柏、李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李凤英;伊晓柏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53839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28号1-2层。负责人:沈晓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丽,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晓柏,男,1945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被告:李凤英,女,1948年9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伊晓柏、李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伊晓柏、李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余 韬审判员 陆 燕审判员 顾天翔书记员 郝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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