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伊晓柏、李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53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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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53839号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伊晓柏、李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李凤英;伊晓柏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53839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28号1-2层。负责人:沈晓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丽,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晓柏,男,1945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被告:李凤英,女,1948年9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伊晓柏、李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伊晓柏、李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余 韬审判员 陆 燕审判员 顾天翔书记员 郝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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