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琳、徐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2813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2813号之二案件名称
朱琳、徐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朱琳;徐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28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琳,女,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纯,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徐威,男,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朱琳与徐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81民初4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徐威应偿还朱琳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因徐威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朱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徐威仅有零星存款,未划拨。2.查明被执行人徐威名下有车牌号为苏C×××××的机动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因车辆去向不明,暂未实际扣押。3.查明被执行人徐威名下无不动产登记。4.查明被执行人徐威未持有公司股票、股权。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未申请采取公告悬赏措施征集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08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徐威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朱琳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赵 帅审判员 李 亚审判员 梁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家坤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傅文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吉0221刑初212号 下一篇 王秀增、天津金之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70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