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霞、何福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6民初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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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民初901号案件名称
李朝霞、何福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柞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朝霞;何福涛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6民初901号 原告:何福涛,男,生于1978年4月10日,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泽林,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朝霞,女,生于1967年3月26日,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新云,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福涛诉被告李朝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何福涛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福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福涛撤诉。案件受理费3872元,减半收取1936元,由原告何福涛负担。审 判 员 汪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茜婷书 记 员 郭 丹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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