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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妙妙、张德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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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426号
  • 案件名称

    丁妙妙、张德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丁妙妙;张德华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426号申请执行人丁妙妙,女,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被执行人张德华,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益阳市。申请执行人丁妙妙与被执行人张德华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抚养费10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及延期利息,承担执行费1552元。在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工资收入、无工商登记、无证券开户、无车辆登记信息,在线下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桃江分公司、桃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桃江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性权益,无住房登记,无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蔡曙光、刘耕辰进行了现场调查,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了解到被执行人基本不在家,无财产性收益分配,无其他工作收入,无其他债权可供执行。2021年7月28日对被执行人张德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8日,该案尚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抚养费10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及延期利息、案件执行费1552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重新启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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