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某、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403执10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1009号案件名称
薄某、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薄某、马某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1403执1009号薄某、马某:你与孙某、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403民初566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某、于某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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