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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娜、徐大伟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恢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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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恢353号
  • 案件名称

    赵娜、徐大伟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赵娜;徐大伟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恢353号申请执行人:赵娜,女性,1981年5月5日出生,21038119810505396X,其他,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被执行人:徐大伟,男性,1987年6月10日出生,210381198706106211,其他,出生于辽宁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兴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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